墜落在白色恐怖的縫隙中

──博尤.特士庫的悲劇

高毅

臺北人,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基法組學生。模擬憲法法庭訴訟代理人。

四、一網打盡

從一九五二年二月十一日行政院長陳誠准予撤銷高一生、湯守仁自新,並授權保安司令部將叛亂與貪汙併案審辦開始,國民黨政府以半年多的時間逐步收網,期間除要繼續累積情報,且要設計一套「宣傳手法」,安排代理鄉長的適當人員。這次,國民黨不準備給高一生、湯守仁第三次自新的機會。

三月十日,林瑞昌被保密局用「約談」的名義偵訊。根據筆錄,林瑞昌說月華園會議時討論的「高砂族自治委員會」,他和湯守仁只有口頭上答應,實際上並未進行。雖然與本文前述的情形相同,卻仍被視為應允為叛亂做內應。此後情勢急轉直下,四月十九日,總統府機要室資料組以林瑞昌「已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陰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之罪嫌,自應依法懲處」為由,命保安司令部拘捕林瑞昌。

三月二十七日,已經可以看到保安司令部擬定的預先準備事項,看來多少有些忌憚高一生的地方實力。此時預定要逮捕的對象有高一生、盧福基、廖麗川和博尤.特士庫等涉及貪汙者,而其餘準備工作大略有:遴選可代理鄉長的適當人員;準備高一生等人的犯罪資料以便「曉示山胞」;「預為控制」汪清山、湯守仁、武義德、方義仲等人,若發現不穩情事「即予扣押訊辦」。

五月十九日,保安司令部因為收到總統府機要室資料組稱林瑞昌「匪嫌重大,請貴部逮捕訊辦」的電報。「正好」林瑞昌與高一生等人貪汙案有關聯,可以併案辦理。到了六月十日,已具備詳細的行動步驟,以召集會議名義誘騙至嘉義逮捕的策略亦在此時出現,不過尚僅針對高一生和博尤.特士庫兩人而已,其餘目標原本均打算由嘉義縣警察或是吳鳳治安指揮所逮捕或控制。九月一日,傳單稿已經擬好,逮捕及宣輔行動已箭在弦上。

保安司令部策劃整個行動已有數月,可謂準備充分;甚至傳單還考量到鄒族人的語言能力,以日文與中文對照,詳細列舉高一生等人七大罪狀:侵吞農場建設鉅款和農民穀種、吞沒水圳工程建設補助費、侵占配給農民的肥料、霸占政府帶給農民的款項、吞沒配給本鄉民眾的布疋、利用建築校舍和林場作業轉讓牟利、侵吞鄉公所公款等等;但是其中沒有任何一項是經過法院審判後確定的,形同未審先判。不幸的是,新美農場經營失敗,似乎更加提升了汙名招數的效果。

此外,傳單刻意通篇只談貪汙,絕口不提叛亂。在九月一日宣傳稿的修改意見中,有一項是「上述七罪行均係貪汙方面,似尚有其他不法行為,應予述入」,但是批示卻說「此不插敘較為妥當」。這種不平衡的宣傳手法,或許是考量到扣上叛亂,有可能被詮釋為鄒族人因尋求自治、自主地位而被壓迫,挑動族群間的敏感神經,進而引發族人反抗;而且叛亂這種背叛「國家」的概念,對於當時的鄒族人來說或許意義不大,改運用「偷走原本屬於各位的財產」修辭,可以讓鄒族人感到被背叛的是「自己」。當然,國民黨政府真正在乎的還是叛亂案,或者說是日治時期培養出來的原住民菁英可能自行發展出的地方勢力。

逮捕行動結束後,十月二日彭孟緝上報參謀總長周至柔的簽呈中便說,「……(嘉義縣長林金生和吳鳳治安指揮所副指揮官陳世昌)率員赴該鄉山地各村,向山胞宣布高一生等不法事實及召開村民大會,并由嘉義縣政府、吳鳳治安指揮所、縣警察局三單位,組織三個宣撫小組,攜帶宣傳文件,分赴該鄉達邦、樂野、來吉、里佳、山美、新美等六山地村,宣明本案經過並慰問山胞。宣撫結果,各村反應均佳,地方安謚如恒,各村村長、鄉民代表及村民等,聯名具文呈請政府對貪汙不法剝削鄉民之高一生等嚴予懲辦,且表示竭誠擁護政府,服從領袖,遵守法令。復據臺灣省警務處報稱,自高一生等被捕後,省府委員華清吉(山地籍)及有關山地行政人員,均表示該高一生係山地惡霸,為非作歹,挑撥離間,影響山地政令推行;此次予以捕辦後,對收攬山地民心,效果甚大,今後山胞必能更加信賴政府……」

而高一生與博尤.特士庫等人被捕的同一天,林瑞昌也在臺北山地會館被捕。[註1]雖然林瑞昌是保密局的線人,但這層關係並未能讓他逃出生天,甚至往後黃朝君翻臉不認帳,判決書雖認定林瑞昌確實有向黃朝君報告受邀出席月華園會議,卻又怪罪林瑞昌隱匿會議情形不報,兩年半後始由當局自行發覺。

[註1]一九五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的偵訊筆錄。但依照吳叡人的說法,林瑞昌是在一九五二年十一月被捕。

至此,前後歷時五年,國民黨政府終於拔除了高一生和林瑞昌這兩根「刺」,以及一整代的鄒族菁英。

然而,和國民黨政府的情治單位縝密規劃的逮捕及宣撫行動相比,偵訊過程似乎相當草率。根據博尤.特士庫本人的訪談紀錄,「在軍法處沒被問過農場的事」,雖然這句話可能多少有些誇大,但檔案中可以看到博尤.特士庫只被偵訊過一次就起訴,與其他共同被告相比確實極少,教人如何不懷疑大動作肅貪只是幌子?

*

一九五三年三月十三日,博尤.特士庫被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以違反《懲治貪汙條例》起訴;又依據《戒嚴法》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犯其他特別刑法之罪者,亦可依照同條第一項規定,軍事機關得自行審判或交由(普通)法院審判。因此,博尤.特士庫明明不是違反內亂罪或外患罪,卻還是因此被保安司令部以「與地方治安有重大關係」為由,呈請參謀總長周至柔、行政院長陳誠同意後,與涉嫌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的同案其他被告,一併由軍事機關審判。

軍事法庭在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公布保安司令部(42)審三字第二五號判決,認定博尤.特士庫「侵占了土地銀行貸與開墾新美農場之用的款項,藉名購買發動機,提取農場公款,存放在臺北亞細亞電料行,並侵吞所生利息、擅自出售省農林廳撥給農場的榖種,並侵占得款、擅自組織吳鳳鄉農會籌備會,出售臺灣省糧食局臺南事務所嘉義分所配發給農場用以換榖的肥料、棉布,又提撥該所發給的生產貸款一部分,充作農會籌備會的周轉金,之後私自提用部分周轉金,還有侵吞糧倉內的稻穀及糙米」。軍事法庭認為上述的行為構成「共同連續侵占公有財物」罪名,判處博尤.特士庫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全部財產沒收。

十一月十四日,本案在經過參謀總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桂永清擬具意見後,呈請總統蔣介石核示。

周至柔把原本軍法官只判十餘年徒刑的林瑞昌、高澤照、汪清山改以「著手實行叛亂」罪論,刑度加重到死刑;武義德改以「包庇匪諜」罪論,刑度從十二年增加到十五年。博尤.特士庫增加一條「共同連續剋扣職務上應行發給之財物」的罪名,兩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

到了桂永清這一關,又把方義仲改判死刑,武義德改判無期徒刑。蔣介石閱後,批示:「如擬」,並蓋印。結果博尤.特士庫多犯了一罪,刑期多了兩年;但林瑞昌、高澤照、汪清山、方義仲等人更慘,僅憑蔣介石的「如擬」二字,就和湯守仁、高一生共赴刑場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