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一九九〇年代,政府如何透過立法開始逐步處理過去因國家暴力造成的不正義?

一九九二年,立法院中不同黨派的立法委員在社會輿論壓力下,開始草擬二二八事件受害者暨其家屬的補償辦法,經過多方協調後,臺灣首部轉型正義法案定名為《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

法案通過後,政府開始著手清查在二二八事件及後續清鄉時遭受不當迫害的受害者及其家屬,並協助這些當事人申請補償。白色恐怖時期遭受不當審判與處罰的案件,也因為《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的出現而逐漸浮上檯面。對於威權時期不當案件全面平反與補償的聲浪,也促使立法機關在一九九八年時提出了《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問題二:轉型正義似乎是用現在的標準去評價過去的行為,這樣會不會公平?

轉型正義乍看之下確實是用「現在的」標準去看過去的不法,然而,或許我們應該謹記,即便在過去那個時空,最低程度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與人權維護,仍然是國家不可毀棄的根本價值。只要某個政府肯認自己是一個民主國家,這些價值就不能讓步。

大法官曾經透過釋字第五四三號表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應因為國家處於緊急狀態,而得以隨意拋棄。[註1]與其說轉型正義是用現在的眼光看過去,不如說是以普遍的民主價值為基準,衡量過去的行為是否合乎憲法。

[註1]釋字第五四三號:「憲法上緊急命令之發布,係國家處於緊急狀態,依現有法制不足以排除危難或應付重大變故之際,為維護國家存立,儘速恢復憲政秩序之目的,循合憲程序所採取之必要性措施。故憲法就發布緊急命令之要件、程序及監督機制定有明確規範,以避免國家機關濫用權力,期以保障人民權益,並維護自由民主基本秩序。」

問題三:當時國家處於非常時期(國共內戰、冷戰),如果不採取特殊手段掃除匪諜,怎麼會有今天的臺灣?

如問題二所答,即使「非常時期,非常手段」,也不應背離憲法,換句話說,就算這個手段再怎麼有理由(例如,「因為國家正值危急存亡之秋」),都不應背離憲法。如果以法治國為信仰、以法治國做為國家根本價值的觀念根深蒂固,那麼理應不會存在背離憲法的想法。

臺灣目前適用的憲法,施行於一九四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如李媽兜這樣的一九五○年代案件,沒有理由不遵守憲法。國家透過不正當的審判程序肅清臺共,同時也是在背棄這部憲法彰顯的價值。

問題四:如果真的是匪諜,難道不是罪有應得嗎?

當時的「匪諜」,今天可能只是個喜歡在網路上發牢騷、崇尚馬克思的中年大叔。民主國家應該對所有人都張開歡迎的雙手,即便某個政黨可能具有顛覆政府的意圖,或是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理念,國家都不能在他們「組成」的時候加以消滅殆盡。只有在這個政黨真的以強暴脅迫為手段顛覆政府,國家才能夠透過正當法律程序,透過「違憲政黨解散」消滅這個政黨(請參考司法院釋字第六四四號)。如果只是連強暴脅迫標準都還不到的一般社團,為何還要透過嚴厲的法律規定將他們「消滅掉」呢?這樣恐怕不符合憲法保障的結社自由和思想自由。而當初對於「共產黨」所刻意製造出來的恐懼情緒,其實正好成為統治者濫用權利的溫床。長期將臺灣置於國共內戰的目的,恐怕並非在於保障人民不受恐懼、免於國家侵害,反而是鞏固統治者自身的利益。

問題五:如果因為當時的法律「不法」,所以不應該用當時的法律來判斷是否能拿補償金,那麼,難道當時的法官應該拒絕適用當時的法律嗎?

這個問題涉及一個有趣的問題,「法官是否應該依據形式上正當的法律審判,即便這部法律可能是不正義的。」這個問題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德國討論相當熱烈,學界時常援用「賴德布魯赫公式」(Radbruchsche Formel)回應這個問題。

精簡的賴德布魯赫公式可以這樣理解:透過立法和權力制定的實證法,即使內容不正義或不合目的,仍然具有優先性。除非實證法和正義之間的衝突到達了不可忍受的程度,導致實證法成為「不正確的法」時,才需要向正義讓步。這段論述可以有效的解決我們對於實證法不法的困惑。如果法官發現,他必須適用的法令確實有牴觸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而且已經到達不可忍受的地步,此時他應該服從的應該是正義原則,而非實證法。因此,法官應該遵守實質意義的法,而不是缺乏正當性的法律。即便這部法律是正義的,但國家卻是以違憲方式進入緊急狀態,整個國家實際上便是違憲的整體,如果不加思索地遵守法律,恐怕也有落入不正義的疑慮。

問題六:既然後來已經有補償機制,為什麼還要提憲法訴訟?不能補償,那是個案問題,不是制度問題吧?

我們不應該僅將李媽兜家屬申請補償遭到拒絕視為個案問題,而是應該從這個案件出發,進一步檢視補償制度的缺陷。正如前文所述,補償條例除了補償,並未達成任何轉型正義的目標。

透過轉型正義,我們希望能引領整個社會一起反思過往國家的不法,深切凝視過去的歷史。補償條例無法表達出來這樣的精神,更遑論透過「平反」,讓受害者及其家屬獲得社會大眾真切的關懷。這樣的轉型正義法律,是否能達成「回復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目的?或是只會讓社會大眾扁平錯誤地理解轉型正義呢(例如,「受害者都是為了錢」)?

李媽兜案只是轉型正義無法落實的冰山一角,凸顯民主化後轉型正義法律及相關制度的缺陷,有賴透過憲法解釋並要求立法機關改善。